第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積累的原則征集,實行市級統籌,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統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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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滯納金; (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益; (三)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應當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的規定,基本醫療保險保障范圍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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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帳戶,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住院就醫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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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建立基本醫療基金的個人醫療帳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利息。個人醫療帳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參保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和繼承,但不得挪作他用;除參保人調離本市、異地定居、常住異地或者死亡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提取現金。 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的門診醫療費用,也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本人住院就醫的醫療費用的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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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職工本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規定劃入個人醫療帳戶: (一)職工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按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的1.5%劃入; (二)職工年齡在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按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的2%劃入; (三)職工退休的,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按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一次性預繳費的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劃入。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劃入個人醫療帳戶后,其余部分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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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不建立個人醫療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市級社會統籌,全部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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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統籌帳戶和個人醫療帳戶應當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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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務報表。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禁止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平衡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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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工作。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地方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保證基金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內部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報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積累、統籌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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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對侵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對經查實的違規資金,可按20%以內的比例獎勵舉報人,其獎勵資金由市財政核撥;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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