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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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指在城鎮居住,但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居民所享受的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原則:重點保障城鎮居民的住院醫療需求;醫療保險繳費以個人和家庭為主,財政補助為輔;籌資水平、保障水平與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適應;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兼顧、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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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凡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及在我市大中專以上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的全日制在校學生,都可按此辦法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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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納入城鎮范圍內的被征地農民,可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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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行政指導和監督管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經辦和基金的征收、管理等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做好轄區內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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