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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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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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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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專利管理工作體系,組織實施專利發展戰略,促進專利創造、專利成果運用和產業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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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中小企業和個人在專利申請、運用、轉讓以及專利產品研究、開發等方面給予資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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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對產生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專利項目的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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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和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教育、商務、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促進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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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和專利法律、法規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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