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個人)補償基金,并按每人每年24元劃入,在校學生(含未成年人)暫不設立補償基金,家庭(個人)補償基金歸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用于居民門診的醫療費用,門診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成員共有補償基金時,由個人現金支付,補償基金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和繼承,但不得兌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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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設立風險基金。各縣(市、區)每年從籌集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總額中按3%的比例逐年提取,規模保持在基金總額的10%,達到規定的規模后,不再繼續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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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 (一)成年人住院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社區定點衛生服務中心150元,定點縣(市、區)醫院(中心)300元,市級定點醫療機構400元,轉省、省外醫療機構500元;超過起付標準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比例為: 起付標準-2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33% 2001元-4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38% 4001元-8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43% 8001元-15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48% 15001元-22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3% 22000元以上由統籌基金支付58% 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22000元。 (二)未成年人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如下: 因疾病住院所發生的門診費用及住院醫療費用,符合規定按下列比例“分段計算,累加支付”,3周歲以下的嬰幼兒起付標準為300元,學生起付標準為100元,具體比例為: 起付標準-1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0% 1001元-5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55% 5001元-10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60% 10001元-30000元 統籌基金支付65% 30000元以上由統籌基金支付70% 未成年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內的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0元。 未成年人因疾病或意外死亡的,由縣(市、區)社保機構一次性支付死亡補償金10000元,死亡補償金由法定受益人領取。 未成年人在校內遭受意外傷害,因自身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的門診、住院醫療費部分按40%的比例補助,一個醫保年度內最高累計支付限額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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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在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5%支付[無縣(市、區)醫院(中心)除外];在省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0%支付;轉省外定點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按以上標準每檔降低15%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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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保對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健康體檢、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衛生服務的費用。 (二)工傷醫療費用。 (三)未辦理轉診手續自行外出就醫或在市內非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的醫療費用。 (四)交通事故、服毒、自殺、自殘自傷、酗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行為等所致的醫療費用。 (五)能獲得民事賠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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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院管理,其轉診轉院,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審核、報銷等有關手續的辦理,暫按各縣(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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