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市醫保中心稽核工作實行分級管理責任制,明確部門崗位分工職責,健全業務流程規范,建立相互制約監督機制。 (一)審核職責:負責對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參保資格及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情況進行審核;對“兩定”單位上傳的醫療費用明細進行審核、檢查;對不合理費用、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二)稽查職責:負責制定各項監督檢查規范以及年度和專項醫療保險監督檢查計劃,開展醫療保險監督檢查;對“兩定”單位及參保人員違規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對醫療保險重點監控對象以及審核、復核中發現涉嫌違規的“兩定”單位進行進一步檢查,并提出處理意見;對舉報、投訴的醫療保險違規就醫和行醫行為進行檢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三)復核職責:負責對“兩定”單位上傳的醫療費用明細、參保人員享受待遇情況進行復核;對審核、稽查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復核;對復核過程中新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財務職責:負責對審核、稽查、復核后的業務數據進行財務核對和內部審計,并報市醫保中心分管主任和主任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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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日常稽核:市醫保中心相關部門對結算期內門診(含門診慢性病、門診特定項目)、住院、零星報銷等各項醫療費用相關數據、票據和醫療文書等進行稽核。日常稽核流程如下: (一)每月15日前完成審核、稽查違規費用扣減,錄入計算機系統;組織專家評審病案,每月15日前完成扣減數據梳理核對,并錄入計算機系統;每月20日前完成復核工作。 (二)每月20日起3個工作日內,市醫保中心主任或委托分管主任,組織審核、稽查、復核、信息、財務等部門對結算工作情況及審核、稽查、專家評審、復核過程中反映出的問題進行會審,會審后需調整的數據由信息部門負責錄入系統,并形成《醫療費用稽核匯總表》及“兩定”單位的《醫療費用撥付表》和《醫療費用稽核明細表》。《醫療費用稽核匯總表》經分管主任、主任簽字后,在計算機系統內確認。 (三)每月30日前完成相關款項的財務核對與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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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項(或重點)稽核。市醫保中心成立專項稽核工作小組,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對發現的傾向性問題或特定的內容進行專項稽核。專項稽核流程如下: (一)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稽核通知書》。 (二)工作人員向稽核對象調查取證,并填寫《調查記錄單》,如需有關部門協查的,向有關部門發出《協查通知書》。 (三)對調查情況進行匯總,并根據相關文件規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各相關業務科室討論核實,填寫《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規查處表》或《參保單位違規查處表》、《參保人員違規查處表》,報市醫保中心主任審批;對于違規金額較少、情節較輕、定性清楚的情況,自調查核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對于違規金額較高、情節較重的情況,自情況核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 (四)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稽核處理決定書》,要求被稽核對象簽字確認。 (五)將《稽核處理決定書》送各相關責任科室,由各責任科室負責執行相關決定,處理結果與當期結算掛鉤。 (六)被稽核對象拒不執行《稽核處理決定書》的,由市醫保中心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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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家審核。對日常稽核中出現的共性的、專業性要求較高的、對醫療保險基金安全平穩運行有較大影響的問題,市醫保中心組織專家審核。專家審核為階段性集中稽查,一般為期一個月,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聯合稽核。 (一)制定專家審核計劃; (二)根據該次專家審核的重點要求和工作量大小,按隨機原則從醫療保險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審核小組。 (三)專家審核小組對抽調的病案進行審核并填寫《病歷審核記錄表》; (四)對審核情況進行匯總。市醫保中心各業務部門根據有關文件規定,認真核實并填寫《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規查處表》,報市醫保中心主任審批; (五)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違規查處表》反饋給相關單位,同時送市醫保中心各業務部門,執行相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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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醫保中心成立稽核協調小組,每月25日前與“兩定”單位進行稽核情況的溝通協調,確需調整的數據應有明確依據,經會審后在下一個結算期內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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