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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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履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根據實際病情,按照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的原則,提供優質便捷的醫療服務,并嚴格執行住院、出院標準和轉珍、轉院制度,不得無故拒絕、推諉、滯留和轉讓就醫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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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異地居住人員(本市外)應辦理《宜賓市異地居住人員選擇定點醫院表》,由居住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蓋章,返回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因病住院時,必須在5日之內通知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住院申報,否則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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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外出期間,符合急救、搶救原則的疾病,需在外出地住院的,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內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住院申報,否則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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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異地住院報銷憑:出院證、病歷復印件、費用清單、發票及住院、轉院申報表,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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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意外傷害住院時,應由街道、鄉鎮、社區或公安機關出具有效證明;刑事案件受傷的,還應憑公安及司法機關出具的有效偵查、案件審理終結證明,方可按規定報銷。案件終結后,獲得民事賠償的,應扣除已報銷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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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住院(異地、本地)醫療費用報銷,統一按四川省和宜賓市物價局公布的價格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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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出院帶藥實行限量管理,急性病為3-5日,慢性病為7-14日,中草藥不得超過7天劑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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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入院時,應按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繳納一定數額的預付金,用于支付本次住院的起付標準和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病愈出院時同定點醫療機構結清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屬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同參保人員所在的醫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異地住院的,其醫療費用由本人全額墊付,回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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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出參保地時(原則上限省內上級醫療機構),憑二級甲等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參保地無二級甲等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時,憑二級乙等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宜賓市居民轉院申報審批表》,由參保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后方可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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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時,應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有效《宜賓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實參保人員身份,及時為其辦理入院手續,杜絕掛名住院與冒名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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