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應達到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 。ǘ┻_到規定的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包括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的連續工齡在內),即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或在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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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辦理退休手續的次月起,分別按下列規定逐月領取養老金: (一)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按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增發養老金; (二)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后參加工作的,月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和。其中,基礎養老金為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下同);個人帳戶養老金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下同)。 。ㄈ 實施統帳結合辦法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后退休的,月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之和。其中,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平均指數*1.3%*職工應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工齡。 上列計算公式中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平均指數為:職工當年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除以對應年份的社會平均工資,得了當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指數,再將退休前歷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指數相加,除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計算公式為: 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平均指數=[X1/C1+X2/C2+……Xn/Cn]\n 其中:X-代表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資; C-代表社會平均工資; N-代表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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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由老辦法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到本辦法規定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過渡期為3年(1998年1月1日到2000年12月31日)。職工在過渡期內退休,按本辦法的規定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規定的,可按老辦法的規定補齊;高于老辦法規定的,最高不得超過按老辦法的規定計發的養老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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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退休人員的月養老金達不到本市退休人員月養老金最低標準,可按最低標準發放。退休人員月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市社保局按略高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水平提出,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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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未達到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職工退休后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可一次性領取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有視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的,還可每滿一年的領取相當一個半月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養老金,同時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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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職工退休未領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本息死亡,儲存額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本息余額,可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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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給予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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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按規定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復核手續;由于退休人員去境外定居或其他原因不能辦理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證明;無故不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停撥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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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養老金按全市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增長額的一定比例定期調整。調整時間和水平,由市社保局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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