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流動人員暫住登記管理、房屋租賃、信息報送規定的,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由公安機關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一款,沒有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暫住證、暫住證變更登記的,處以5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填報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有隱瞞、欺騙行為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將房屋出租給沒有辦理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的流動人員的,處以警告,可以并處月租金3倍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不按規定報告流動人員信息的,按每安排居住1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暫住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暫住證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勞動用工備案手續的,按每招用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招用未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從事技術工種工作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沒有暫住證的流動人員或者為其介紹工作的,按每招用或者介紹1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向被錄用的流動人員收取保證金或者抵押金,扣押流動人員身份證件的,依照《廣東省流動人員勞動就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五)其他違反勞動用上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街、鎮流動人員管理服務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由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或者不交驗婚育證明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一)項,招用無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員的,依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其他違反計劃生育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
第五十一條
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以及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損害、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違法收取費用或者附加義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權益保障和服務管理職責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不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者發放暫住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不按規定查驗、扣押、收繳流動人員暫住證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四十五條,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流動人員管理職責和信息傳輸、管理職責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本市公立托幼機構和小學未落實計劃免疫接種查驗制度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不依法辦理流動人員勞動用工備案手續,或者不履行用上預測、用工計劃登記職責的; (九)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侵害流動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