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該單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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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工因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絕育術后的復通手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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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計劃內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內,因妊娠和生育發生的診斷費、檢查費、治療費、檢驗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符合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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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待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負擔。生育津貼以本人當年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對應享有的天數計發。 (一)生育順產的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難產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二)妊娠4個月以上引產或死胎的,為42日;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的為15日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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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女職工妊娠期并發癥、合并癥及產后產褥病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因其它疾病發生的醫療費,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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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生育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和當地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對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和支付標準作適當調整,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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