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貨物托運人應當按照載貨汽車核定載質量托運貨物,不得要求載貨汽車駕駛人超載超限。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要求載貨汽車駕駛人超載超限。 公路客運車輛超過核定乘員、車輛例檢不合格、駕駛人資格不合格、相關證件不齊全、出站登記不合相關規定不得出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從源頭上遏制并查處超載超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鼓勵社會公眾對超載超限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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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4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 長途客運汽車駕駛人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2小時的,必須停車休息,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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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通行,應當堅持行人優先; (二)機動車進出道路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行駛,應當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其他方向先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 (四)機動車行經有積水、泥濘、碎石或者易產生揚塵的道路,遇有行人或者非機動車時,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 (五)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時,車輛應當避讓借用車行道通行的行人; (六)機動車按照規定借用非機動車道通行時應當避讓非機動車,且最高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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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城市道路劃設的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在規定時間內,除公交客運車輛、校車和其他依法可以通行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得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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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變更車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前開啟轉向燈; (二)不得影響所借車道上的車輛或者行人正常與優先通行; (三)不得一次連續變更兩條以上或者頻繁變更機動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輛讓右側車輛先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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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左轉彎的車輛在有方向指示信號燈并設待行區的交叉路口,應當根據提示信號依次進入待行區停車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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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不得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和依法禁止停車的路段臨時停車。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順行方向停車,車身距道路邊緣不超過30厘米; (二)夜間須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三)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妨礙交通時應當迅速駛離; (四)公交汽車按序、單排進出站點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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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乘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乘坐公路、公交客運車輛,在站點或者指定地點依次候車,車停穩后先下后上,不得在站外強行要求停車; (二)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機動車前排不得乘坐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后排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按規定使用專用座椅; (三)不得違反規定搭乘人力貨運三輪車、摩托車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可以搭乘一名陪護人員; (四)依法搭乘載貨汽車時不得在貨載車廂內站立或者坐于車廂欄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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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乘車人與駕駛人共同飲酒的,應當勸阻駕駛人酒后駕駛機動車。 乘車人明知機動車駕駛人酒后或者醉酒駕車,應當主動拒絕乘坐,并勸阻駕駛人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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