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將新增就業人數、城鎮登記失業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率、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人數、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專項資金等指標作為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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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法規范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評價制度,將就業專項資金劃撥與資金使用效果相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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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有關機構和勞動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及所屬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促進工作的監督指導。 學校、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應當對其負責管理的學校、培訓機構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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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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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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