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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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準予駕駛的車型順序依次分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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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明號碼(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二)車輛管理所簽注內容:初次領證日期、準駕車型代號、有效期限、核發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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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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