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勞動保障部門或者人事部門委托的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確認的鑒定參照本辦法執行。 受勞動保障部門或者人事部門委托所作出的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結論,僅作為工傷認定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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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傷殘、死亡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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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制定相應的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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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實施,《深圳經濟特區職工傷、病、殘勞動能力鑒定暫行辦法》(1989年7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重新公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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