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城鎮居民和區屬學校的學生辦理參續保手續和繳納保險費,以家庭為單位整體參保繳費。居民應持本人戶口薄、身份證及同一戶口簿上其他家庭成員的有效證件,經駐地社區、鄉鎮(辦事處)審查后出具非城鎮職工的證明,到寶塔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享受財政補助的低保人員和殘疾人員應分別提交《延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學生應提交學校的學籍證明。 市屬學校的在校學生辦理參續保手續和繳納醫保費,由學校負責攜帶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學生花名冊和學校的證明,統一在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續保和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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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城鎮居民參保條件的人員在6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的下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在6至12個月以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設1個月等待期;超過一年辦理參保繳費的設3個月等待期,等待期期滿后才可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待期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城鎮居民參保后斷保6個月內可以補繳所欠醫保費,不另設等待期;從斷保之日起按日加收原繳費數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斷保6個月以上設3個月等待期,斷保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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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財政補助資金由市、區財政部門按年度直接劃撥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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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寶塔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在每月5日前將上個月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登記冊報送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繳的醫保費轉入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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