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由公安機關根據對交通事故現場的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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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和無責任。 交通事故完全由當事人一方違章造成的,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另一方不負責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由雙方當事人違章造成的,由違章情節較重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交通事故由三方以上當事人違章造成的,由違章情節較重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其他各方根據情節分負不同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都有違章行為,且其情節基本相同,負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逃跑、破壞或偽造現場,使事故責任難以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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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對交通事故中的死者,只認定責任,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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