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于支付各類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因疾病、意外傷害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報銷,以及其他參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報銷。住院和門診報銷設立起付線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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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在校中小學生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其他參保居民年度住院醫療費用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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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根據醫療機構等級確定: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為4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為6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為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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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起付標準以上、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的支付,采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比例為: (一)起付標準以上至10000元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 (二)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 (三)20000元以上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個人自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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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繳費年限與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掛鉤。參保居民連續繳費滿5年以上,每增加一個參保年度,報銷比例提高0.5%,最高可提高10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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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建立門診大病制度,參保居民患惡性腫瘤(含白血病)、重癥尿毒癥及器官移植,需要門診治療的,持本人醫療保險證、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及相關檢驗、化驗報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后,可申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專用證》,持證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門診治療費用可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門診大病起付標準為每年1200元,報銷比例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門診大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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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參保居民超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通過參加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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