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及時協調處理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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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對未能解決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必須建設的項目外,上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不再批準其新建政府投資項目。 對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開發新建設項目和為其辦理用地手續。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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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對沒有資金來源或者資金不落實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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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開工許可證制度,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防止因建設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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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建立相關管理臺賬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的情況; (五)其他與農民工工資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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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管理,建立健全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誠信記錄,依法實施褒揚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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