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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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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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向民辦教育機構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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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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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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