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勞動者自主就業應進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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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新招用或續聘人員,應在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為初次就業人員申請辦理《手冊》。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7日內到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并將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手冊》送交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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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辦理錄用備案手續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勞動合同(原件); (二)被錄用人員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被錄用人員的《手冊》或社會保障卡; (四)屬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出示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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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從事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應在實現就業后30日內,到其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屬自雇型就業,包括自己開辦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持《手冊》或社會保障卡、有效身份證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辦理; (二)屬靈活就業或自由職業者,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手冊》或社會保障卡辦理; (三)屬初次就業者應先申請辦理《手冊》。 從事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停止就業后30日內,應持《手冊》到其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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