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將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經濟從業人員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第五十四條
采取多渠道籌資辦法將國有困難企業、關閉破產企業等職工和退休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統籌地區相應的基本醫療待遇。
|
第五十五條
各地統籌地區內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規定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統籌。
|
第五十六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當地財政補助標準的調整,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
第五十七條
隨同父母或子女從外地遷入本省并持有有效居住證居住在城鎮的居民以及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基本失地或完全失地的非從業人員也可自愿參保。
|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基本失地農民是指失地后現有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含0.3畝)的農民。 所稱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是指無社會養老金或單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60歲以上老年人資格應從達到60周歲當年的1月1日算起。 所稱院店合作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是指:定點醫療機構取消藥房,實行醫藥分開,獨立核算,與獲得定點資格的藥品零售企業的藥店進行合作,減少流通環節,由藥品零售企業進駐或接管醫院中心和門診藥房,直接供藥。
|
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
第六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文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