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職業技能培訓券制度,由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統一組織實施。各級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勞動保障局、財政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培訓券發放、使用、兌付等過程的監督管理,面向社會公示培訓券發放使用的有關情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確保培訓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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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定點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定點培訓機構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1、按規定應采取培訓券補助方式而未實施的;
2、代理學員填寫培訓券的;
3、指使學員在填寫培訓券時弄虛作假的;
4、學員對沒有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和質量要求,對培訓質量和培訓條件不滿意,強迫學員填寫和上交培訓券的;
5、在培訓券使用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補助資金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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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縣(區、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以上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1、將培訓券交由定點培訓機構代理發放的;
2、在培訓券監管中履行職責不到位或把關不嚴的;
3、因履行培訓券監管職責不到位或把關不嚴而造成培訓單位套取國家補助資金的;
4、在培訓券監管中與定點培訓機構串通造假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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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領取培訓券的人員無故不參加培訓或中途輟學,以及將培訓券轉讓他人的,取消其享受培訓補貼政策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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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對職業技能培訓券制度的執行情況,市里將組織抽查。對定點培訓機構弄虛作假套取職業技能培訓補助專項資金的,將視情況責令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下年度定點培訓機構資格。對審核、把關不嚴的有關縣(區、市),市將扣減下年度市級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資金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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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各縣(區、市)財政部門對兌付后回收的培訓券審核報賬后,妥善保管一年。一年期滿,會同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實行集中銷毀。銷毀現場不得少于3人,屆時市再就業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勞動保障、財政部門的有關人員要到現場監銷,銷毀情況經現場人員共同簽字蓋章后,與銷毀申請及有關臺賬一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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