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安全生產要求: (一)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要求;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五)在有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七)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八)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九)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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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一)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和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 (四)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事故搶險,配合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七)向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工會、從業人員、股東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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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本單位各級、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體從業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 (三)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的整改; (四)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檢測; (五)危險作業的現場管理;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七)安全生產責任和獎懲; (八)安全生產臺賬的管理; (九)應急救援措施; (十)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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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保證和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運輸、海上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交納風險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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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一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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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 (二)參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 (三)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制止和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四)發現事故隱患,督促有關業務部門和人員及時整改,并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和經驗; (六)參與本單位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的安全性能檢測及事故預防措施的制定; (七)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督促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 (八)參與組織本單位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 (九)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進行統計、分析;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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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培訓合格。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負責培訓部門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省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制定并公布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培訓考核大綱,協調培訓計劃,規范培訓行為,提高培訓質量,避免重復培訓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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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記錄應當由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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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依法辦理工傷等保險; (二)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和應急措施,獲得符合國家規定和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時,可以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依法要求賠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工會應當維護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權利,及時制止生產經營單位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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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三)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參加事故搶險和救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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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安全標準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并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安全設施應當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驗收合格;未經驗收合格,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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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采取下列監控措施: (一)建立運行管理檔案,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 (二)定期檢查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態; (三)按照國家規定對設施、設備進行檢驗、檢測,定期進行安全評估; (四)在重大危險源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五)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申報重大危險源,并至少每半年報告一次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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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生活、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周邊防護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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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履行統一管理的職責。 發包方、出租方發現承包方、承租方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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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正確使用。禁止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的提供。 生產經營單位在購買勞動防護用品時,應當索取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歸檔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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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設備(構件)吊裝拆卸、高空懸掛和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 (二)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三)確定專人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四)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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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使用機械沖壓設備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標準要求,安裝和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機械沖壓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定期檢驗、檢測。 從業人員發現所操作的機械沖壓設備不符合前款規定時,有權停止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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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運輸、高空懸掛作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鼓勵人員密集場所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公眾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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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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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檢驗、檢測、認證、咨詢、安全培訓等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經營范圍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活動,并對中介服務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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