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規范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接收、轉移、管理退休人員人事檔案,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維護檔案的安全,確保檔案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真實性,根據原勞動部、國家檔案局《關于頒發<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勞力字〔1992〕33號)的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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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企業退休人員的人事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文件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員的依據,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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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行社會化管理的企業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在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下,由市、區(縣)兩級勞動服務管理部門(社會化管理服務機構)領導與指導,實行分類管理,同時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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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退休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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