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建立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7〕130號)精神,結合玉溪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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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居民繳費和政府補貼、社會捐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按照低費率,保住院,保大病,繳費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則,對城鎮居民提供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保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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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八縣一區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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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全市統一領導,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基金征繳,統一醫療費用支付的全市屬地管理和統籌。只建住院統籌基金,不建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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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 。ㄒ唬﹫猿謧人繳費、政府補助和社會扶持相結合的原則; 。ǘ﹫猿忠允斩ㄖА⑹罩Щ酒胶、略有結余的原則; 。ㄈ﹫猿謾嗬土x務相對等的原則; 。ㄋ模﹫猿值唾M率、廣覆蓋、防治結合、保障住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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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配套政策制定、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市縣區財政、教育、衛生、公安、民政、殘聯、稅務等部門配合做好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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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基金籌集、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的經辦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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