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軍隊轉業干部一般由本人原籍或入伍時所在地的政府負責在本轄區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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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軍隊轉業干部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我省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江西或從江西入伍(不含從外省考入江西中等學校的學生畢業分配入伍的,下同)。 (二)配偶現在(批準轉業前落戶)或結婚時(批準轉業前)或隨軍前在江西有常住戶口;其中到南昌市安置的,配偶已隨軍的需取得南昌市常住戶口滿2年。 (三)父母雙方或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其父母原籍江西或從江西入伍或離退休在江西定居。 (四)軍隊轉業干部父母或配偶父母定居江西,在當地有常住戶口,身邊無子女。本人未婚的,其父母在江西有常住戶口。 (五)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其中一方原籍江西或從江西入伍,或一方部隊在江西且符合配偶隨軍條件。 (六)夫婦同為軍隊干部,其中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為江西駐軍現役軍隊干部,并符合家屬隨軍條件。 (七)自主擇業或在邊遠艱苦地區服役及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或獲戰時三等功、平時二等功以上獎勵及因戰因公致殘(二等甲級以下),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江西有常住戶口。 (八)符合引進人才有關規定,需要從外地引進軍隊轉業干部的,須由接收單位提出理由,經設區市軍轉安置部門或省軍轉安置主管部門審核,報省軍轉安置工作小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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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對符合在江西安置的獲一等功的軍隊轉業干部,可在全省范圍內選擇安置地點;榮立二等功的,允許在所在市范圍內選擇安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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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全省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的安置計劃,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根據當年國家下達的安置任務編制并經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審定后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省直有關部門在南昌市外的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下稱中直、省直)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安置計劃,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會同中央駐贛主管部門或省直主管部門在總計劃下達后半個月內分解下達。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根據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去向,直接編制下達給有關設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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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移交與接收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公安廳轉業干部工作辦公室負責向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移交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配偶的檔案、材料。 (二)軍隊轉業干部進南昌市區安置的, 由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統一審核;進其他地方安置的,由設區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審核。審核中發現有問題的,要及時向省匯報。需向部隊退回檔案的,由省統一辦理。 (三)軍隊轉業干部及其家屬的檔案材料原則上一次交清。因特殊情況需要推遲移交的,移交部門須事先告之并經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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