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依法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勞動仲裁員的辦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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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勞動仲裁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故意違反法律、法規及勞動仲裁法定程序,或因過失違反法律、法規及勞動仲裁法定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錯案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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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省各級勞動仲裁機構的勞動仲裁員(含兼職仲裁員)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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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錯案追究應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重證據,重調查;錯責相等,罰當其過;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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