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滯納金和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它資金構成。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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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為其職工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6%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超過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 職工的繳費工資難以確定的,按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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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由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機構與基本養老保險統一參保、統一征收。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單位和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其生育保險與工傷保險統一參保、統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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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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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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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生育保險費繳費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社保機構提出方案,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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