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綜合醫療保險適用于下列人員: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在職人員; (二)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三)參加原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駐深單位中由廣東省、北京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在退休前已參加我市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 (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具有本市戶籍,未在國內其他地方享受醫療保障的人員; (六)具有本市戶籍,18周歲以上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在學校就讀,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人員;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鼓勵用人單位為其非本市戶籍員工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
第九條
住院醫療保險適用于下列人員: (一)非本市戶籍的城鎮戶籍在職人員; (二)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退休人員; (三)具有本市戶籍,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 (四)具有本市戶籍,18周歲以上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五)與本市除企業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 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本市戶籍生活困難人員,可申請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鼓勵企業為其農民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
第十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適用于與本市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經企業申請,低收入的非本市戶籍的城鎮戶籍在職人員可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
|
第十一條
少年兒童住院及大病門診醫療保險適用于本市經教育、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批準設立的托幼機構、小學、初中、高中、中專、特殊學校、技校與職校(不含大專段)在冊的少年兒童以及具有本市戶籍未入學、入園的未滿18周歲少年兒童,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
第十二條
地方補充醫療保險適用于參加綜合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
|
第十三條
生育醫療保險適用于參加綜合醫療保險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
第十四條
在市外參加了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參加本市醫療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