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完善城鎮醫療保障制度,構建和諧統一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云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云政發〔2007〕13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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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同,政府補助和居民繳費相結合,籌資和保障水平相一致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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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它非從業的城鎮居民。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證》的非從業人員可自愿繳費參保,參保費用全額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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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 低水平起步,最大限度覆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 政府補助、家庭繳費; (三) 建立統籌基金,不設個人帳戶; (四) 保住院和門診大病; (五) 實行全市統籌,屬地化管理; (六)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 (七) 家庭自愿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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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經辦管理和服務工作。 市發改委、編辦、財政、衛生、藥監、民政、教育、公安、總工會、殘聯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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