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制工人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有關事宜,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及《黑龍江省實施〈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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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有掌握和檢查本地區實行勞動合同制情況的責任,并建立統計報表制度,表格樣式由省勞動局統一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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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招用的勞動合同制工人,應當比照《暫行規定》和本細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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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與國家規定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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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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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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