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醫療消費水平,適時調整本市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籌集標準、待遇支付標準、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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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不具有本市常駐戶口的入托兒童和在校學生,可以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醫療費用,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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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及突發事件等所發生的群體性城鎮居民住院醫療費用,由各級政府另行安排資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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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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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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