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軍人保險經辦管理制度。 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支付軍人保險金。 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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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建立保險檔案,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其個人繳費和國家補助,以及享受軍人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并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送達本人。 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軍人及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提供軍人保險和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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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軍人保險信息系統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負責統一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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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財務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軍人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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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軍隊后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軍隊后勤(聯勤)機關、地方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軍人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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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軍隊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軍隊單位和軍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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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軍隊和地方有關部門、機構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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