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破產企業分流安置職工的范圍是:與企業有勞動關系和協議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全部職工,既包括企業破產前在崗職工,也包括企業已退出工作崗位休養等所有不在崗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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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破產采取鼓勵職工自行調出、自謀職業、其它企業安置等多渠道分流安置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職工自愿選擇,有償安置,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職工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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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為加快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對三個月內分流安置的職工給予鼓勵,所需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中支付。 (一)職工自行調出給予一次性獎勵。自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3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2000元;6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500元;90日內調出的每人獎勵1000元。 (二)若有單位接收安置破產企業在職職工,經雙向選擇,以每安置1人不高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劃撥給安置單位一次性安置費。 (三)職工自謀職業的發給自謀職業安置費。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的提取標準依據該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而確定,但人均最高不得超過本市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在發給職工個人自謀職業安置費時,可考慮按職工工齡長短確定發放標準。同時清算組要與職工簽訂自謀職業協議書(樣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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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領取自謀職業安置費后,應將檔案存放到市、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參加社會保險的可接續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間與存檔前繳費時間合并計算。存檔并繳費滿1年以上失業的,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不再享受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社會保險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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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的在職職工,在法院宣告破產當月,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經本人申請,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金按本人距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退休年齡的年限(計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數),每提前退休一年減發除個人帳戶以外2%的基本養老金。即: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全額基本養老金 - 個人帳戶養老金)×(1 - 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當基本養老金低于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時,按本市基本養老金最低標準計發。按此辦法辦理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其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但隨同本市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制度一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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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破產企業職工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分流安置的,終止勞動合同,并由破產企業比照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關發[1995]45號)中第八條規定的標準給予職工補償。 破產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應按照本市失業保險有關規定將職工檔案移交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部門,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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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于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辦理自謀職業或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除享受自謀職業安置費或補償外,再加發不少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的計算標準按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轉發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勞關發[1995]45號)中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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