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駐深部隊于每年4月30日前將本單位符合安置條件的隨軍家屬名單及相關資料向對口的隨軍家屬安置部門申報。 (二)隨軍家屬安置部門按各自職責對隨軍家屬的資料及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制定相應的安置計劃。隨軍家屬安置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當年的安置指標,實行逐步安置。 (三)隨軍家屬安置部門于每年8月1日前向轄區內的相關單位下達安置任務。下達安置任務的對象包括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財政投資為主新建、擴建的企業或工程項目,財政投資或由政府扶持的重點企業,以及其他各類用人單位。 (四)用人單位應置換出崗位,用以安排隨軍家屬就業。可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對隨軍家屬進行考試、考核。以統一考試招用失業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安排一定數量或比例的公益性崗位選招、選聘隨軍家屬。 以下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安置隨軍家屬就業: 1.機關事業單位從事內部工勤輔助工作的普通雇員崗位和社區工作站的工作崗位; 2.政府設立的協助公共管理和服務的交通協管、治安協管、城市協管、勞動保障協管、房屋租賃管理等公益性崗位。
|
第八條
符合有關選調、選聘條件的干部類隨軍家屬,可采取選調、選聘方式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其他干部類隨軍家屬須經公開招考,方可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
|
第九條
隨軍家屬需辦理招調遷戶手續的,由用人單位到市勞動保障、人事部門直接辦理招調手續。隨軍家屬招調不受招調遷戶計劃指標的限制。在隨軍家屬本人自愿的前提下,也可由市勞動保障、人事部門委托其下屬服務機構代辦招調手續和檔案托管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