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市財政、地稅、組織、人事、衛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實施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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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自覺接受上級部門和市審計部門對基金和本辦法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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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與本辦法相關的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市社保局的管理職能;單位參保辦法和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基金不負責支付費用的項目范圍;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違反醫療保險管理的處罰制度和辦法等,以及在本辦法中沒有明確的,統一按市《試行辦法》和《實施細則》及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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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社保局有權追回所發生的費用,情節嚴重的,除追回費用外,暫停其享受醫保待遇1至6個月的處罰: 一、將本人的IC卡或《專用證》轉借他人就醫; 二、私自偽造涂改處方、明細清單、單據及有關的憑證等; 三、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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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被保險人每月必須按規定期限繳納醫保費。凡逾期不繳納醫保費的,按欠繳醫保費處理,社保局應從欠繳之月起暫停被保險人的醫保待遇,并由市地稅局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單位和被保險人補繳欠費和滯納金后,被保險人在其欠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和應劃入而未劃入個人帳戶的資金,則由被保險人持地稅征繳醫保費資料和醫療費用報銷有關的憑證到市社保局,并經確認其補繳金額財務到帳后,才能辦理醫療費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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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按本辦法參保后,因工作需要其工資關系調到非按本辦法執行的市區單位工作,或被保險人從市區其他單位調入按本辦法參保的單位工作時,已參加市區和按本辦法參保的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時間可累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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