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招調員工工作,并對各區勞動部門招調員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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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招調員工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按全市統一的要求辦理招調員工業務,為企業和員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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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審查本單位擬招調員工的有關材料,由單位經辦人到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辦理本單位招調員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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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在招調員工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簽字人為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ㄒ唬┎粐栏駥彶檎姓{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并調離審核工作崗位; 。ǘ﹨⑴c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辦理的,調離審核工作崗位并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ㄈ┦苜V索賄、徇私舞弊的,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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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招調員工報批過程中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負責人和單位經辦人共同簽字負責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不予辦理該單位招調員工業務,并根據具體情況建議用人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ㄒ唬┛諕燹k理招調員工的; 。ǘ﹤卧旎蚬室馓峁┨摷僬姓{員工材料的; 。ㄈ┰谄髽I組織考評中存在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ㄋ模┬匈V、受賄或索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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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擬招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招調手續,已調入者由有關單位退回原單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峁┨摷俨牧系;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綜合水平測試或企業組織考評的; 。ㄈ┎话凑毡巨k法規定辦理招調工手續的; (四)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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