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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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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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履行職責,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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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下列婚姻登記由本市任一區民政局辦理: (一)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三)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婚姻登記; (四)雙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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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區民政局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婚姻登記處應當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準》中的4A級婚姻登記機關標準。 區民政局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并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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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區民政局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名稱為: 北京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以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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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標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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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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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 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區民政局名稱(“北京市××區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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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良好的區域,并設有候登大廳、婚姻登記室、檔案室、頒證廳和婚姻家庭輔導室。 候登大廳應當設立公示牌和公告欄;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室應當設置國徽,婚姻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座,中間無隔離屏障。 檔案室應當配備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柜,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頒證廳應當設置國徽和頒證臺,頒證臺前體現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頒證日期,配備音像、燈光設備,設置親友觀禮席;可以選擇紅雙喜、龍鳳呈祥等背景裝飾。 婚姻家庭輔導室應當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和專業設備。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化妝室、更衣室、衛生間、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營造婚姻和諧、家庭和睦的氛圍,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婚姻家庭責任,宣傳婚姻文化。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莊嚴、整潔,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嘩和吸煙;未經允許,禁止照相、錄音、攝像等侵犯當事人隱私的行為。 婚姻登記場所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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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 (一)復印機; (二)傳真機; (三)掃描儀; (四)證件及紙張打印機; (五)計算機; (六)身份證閱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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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并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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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 (一)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六)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的規定;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巡回登記的,應當公布巡回登記時間和地點; (九)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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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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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處在周一至周五應當對外辦公,在周六提供預約登記服務;國務院、市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應當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區民政局應當建立加班調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記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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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本市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 全市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區民政局應當為本區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并建立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未錄入信息系統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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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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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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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市民政局為全市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可以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人工、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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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處應當設立預約服務窗口,為預約當事人提供優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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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處在辦理婚姻登記的同時,應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公開招募志愿者等方式開展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等延伸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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