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事業單位員工的結構比例標準按機構編制部門確定的比例標準執行。事業單位應按照職責明確、權限清晰、聘用條件合理的要求,科學設置崗位。各崗位要求作為員工聘用、考核、獎勵、晉升等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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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結構比例管理。即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依據崗位性質和所需資格條件,科學合理地確定具體的專業技術職務及高、中、初級職務的結構比例,并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后組織實施。對已超過核定結構比例的,應通過自然減員、調出、低聘或解聘的辦法,逐步達到規定的結構比例3尚未達到規定結構比例的,要嚴格控制聘用數額,逐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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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逐步實行職員制。職員等級具體設置為:一級職員(正)、一級職員(副);二級職員(正)、二級職員(副);三級職員(正)、三級職員(副);四級職員;五級職員。各等級應在政府人事部門規定的本單位管理人員最高職務等級和結構比例內,按照崗位職責任職條件的要求以及管理人員現任職務和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工作資歷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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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實行崗位總量控制與等級結構比例管理。即在本單位崗位(等級)總量內,根據工作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科學合理地設置具體工種崗位和技術等級結構比例。其中:技術工人崗位設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普通工人只設崗位,不設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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