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公平競爭、擇優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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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職業介紹機構; (二)參加勞動力交流洽談活動; (三)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聯網進行網上招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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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委托職業介紹機構招用人員時,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記文件、招用人員簡章和經辦人身份證件。 招用人員簡章應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招用人數、職業工種、崗位要求、錄用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等內容。 用人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用人員廣告,經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應當接受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空崗調查,并主動報告空崗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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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無合法證件的人員; (三)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 (四)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 (六)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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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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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用國家規定須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人員,應按照《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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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跨省招用人員和招用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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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并為被錄用人員辦理就業登記。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后,應當于7日內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錄用備案、就業登記和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的具體辦法,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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