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模式,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籌集比例為3:4:3。 其中,征地公告發布之日,年齡在75周歲以上(含75周歲),被征地面積須達到或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個人不繳費,由村集體按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總額的40%繳費,并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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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被征地農民可按三個領取待遇標準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礎標準為200元。有條件的可選擇300元、400元兩個標準繳費(不含75周歲及以上人員),政府按養老金月領取基礎標準定額補貼。選擇不同待遇標準繳費情況詳見下表: 單位:元 月領養老金 標 準 性別 繳費總額 個人繳費 村集體補貼 政府補貼 基礎待遇 200 男 36000 10800 14400 10800 女 48000 14400 19200 14400 可選待遇 300 男 54000 43200 10800 女 72000 57600 14400 400 男 72000 61200 10800 女 96000 81600 14400 (說明:對于可選待遇中的個人繳費和村集體補貼兩項各自承擔的比例,由所在村集體討論決定,村集體補貼不得低于按基礎待遇標準補貼的額度,如沒有通過則由個人負擔相應多出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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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原有土地全部或超過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并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和村集體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規定享受政府補貼,并享受相應待遇;被征土地面積不足三分之二的,個人和村集體以全額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數,按實際征地比例繳費,政府按同比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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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部門根據參保單位填報的《申報表》和《公示審批表》,核定被征地農民個人、村集體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政府補貼金額,打印《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核定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和《吉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一式四份,參保單位、國土資源、財政、社會保險部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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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單位依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通知單》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個人和村集體繳費。國土資源協助財政部門在參保單位申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據社會保險部門核定的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數額,一次性劃款到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并在劃款單備注欄上注明參保單位名稱或參保單位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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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部門依據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的實際到賬金額,為參保人員打印、發放《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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