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由相關業務司(部)負責起草。涉及局內多個司(部)業務的,由牽頭司(部)負責組織相關業務司(部)起草并對不同的意見進行協調。起草時,應當有起草司(部)法治聯絡員參與。 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時應當同時起草草案說明。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事項的,還應當同時起草解讀方案及解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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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根據具體內容確定,一般使用“辦法”“規定”“通知”“決定”“意見”等名稱。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應當準確、規范、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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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根據內容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管理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內容。 草案還應當明確列明因該文件施行而失效或者廢止的文件的名稱、文號;僅涉及部分條款失效或者廢止的,應當列明相關條款。 草案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制定該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有關文件;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征求意見及對意見的采納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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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起草司(部)應當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實際需要征求局內相關部門(單位)、地方知識產權局、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起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起草司(部)應當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書面、網上公開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 起草司(部)應當根據征求意見的情況,對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規范性文件草案送審稿,并在草案說明中對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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