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以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ㄒ唬┏擎偩用癜凑账趨^縣(自治縣、市)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實際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ǘ┺r村居民按照當地鄉鎮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當地鄉鎮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違法生育或者收養二個或多個子女的,依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以下簡稱規定的計算基數),按違法生育或收養子女的人數為倍數,從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違法生育或者收養行為發生后一年以上才被發現的,按發現時上年的收入水平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ㄎ澹┮惶ド䝼或者多個子女的,按生育一個子女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信环綗o能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其社會撫養費由另一方繳納。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適用城鎮居民再生育規定的農村居民,比照前款城鎮居民的規定執行。 鄉鎮或街道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倍數,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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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拒絕簽訂生殖保健服務合同、外出流動人口生殖保健服務合同并違法生育的,或者騙取生育服務證、再生育服務證違法生育的,除按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處理外,加征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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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未婚生育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三千元社會撫養費。 婚外生育子女的,對男女雙方按照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收入水平分別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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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再生育的,征收二千元社會撫養費。未達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每提前一年還應當征收二千元社會撫養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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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流動人口異地違法生育子女,所繳納社會撫養費低于戶籍地標準的,由戶籍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補征差額部分。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指定的銀行一次性繳納,也可以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機構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全部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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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不符合再生育條件妊娠的,暫停各種政府扶持和優惠待遇,落實補救措施后恢復。拒不落實補救措施或拒不提供落實補救措施有效證明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導致違法生育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單位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妊娠的職工,不督促、不幫助其落實補救措施導致違法生育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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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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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違法生育或者收養二個或多個子女的,給予開除公職處分。 企業職工違法生育或者違法收養子女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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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單位和個人,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機構,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準施行終止妊娠的機構、個人或者藥品零售企業的,以及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銷藥品貨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中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視情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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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和執業許可證;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摘取宮內節育器、恢復生育等手術的; 。ǘ├贸暭夹g和其他技術手段非法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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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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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應依法賠償。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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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繳假證明并注銷,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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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阻礙、干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或協助、包庇、縱容他人違反規定生育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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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不辦理婚育或者生育證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仍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婚育、生育證明的,由其居住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和經營者,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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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和義務的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未完成人口和計劃生育責任目標的單位,按責任書的約定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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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區縣(自治縣、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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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辦事,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ǘ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ㄈ┧魅、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ㄎ澹┨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Σ环显偕龡l件的人員,發給再生育服務證的; (七)拒不落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和優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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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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