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費由市地稅局統一征收,已參保的靈活就業人員應主動按時、足額、連續交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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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從以下三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方式進行繳費:季度繳費半年繳費、一年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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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男職工不少于20年,女職工不少于15年的,個人不再繳費,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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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年限距前款規定年限5年以內(含5年)的,可一次性足額補交醫療保險費,并享受前款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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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41歲至50歲之前參保的職工要一次性補交不是實際繳費年限的醫療保險費。補交醫療保險費按照上年度包頭市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和包頭市基本醫療保險費率及大病醫療保險費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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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已經隨單位參加了醫療保險的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可直接轉入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序列。實際繳費年限年限滿15年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包頭市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待遇。但大奔醫療保險費仍需按年度交納。 在《包頭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實施前已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手續的,可直接辦理續保手續,但必須將中斷期間所欠的醫療保險費如數補齊后,方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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