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
城鎮職工工傷、生育醫療不屬于本辦法管理范圍,其醫療服務按現行辦法管理,醫療費用按原渠道列支。原享受公費醫療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工傷、生育醫療費用,在參加工傷、生育保險前列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具體報銷辦法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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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中需要另行處理的問題,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配套辦法或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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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的,按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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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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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從二000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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