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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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其他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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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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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工資支付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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