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和民政廳聯合下發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指導意見》(吉勞社養字[2005]250號)精神,按照《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吉市政發[2007]1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規定,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吉林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本著方便群眾、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節約開支的原則,對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采取相關部門上門服務和聯合辦公的方式,實行統一管理。
|
第三條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村集體為參保單位,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農業用地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農民(在校學生和正在服兵役人員除外)為參保人員。 下列人員不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內: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獲得調劑土地的; (二)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享受待遇的; (三)享受了征地安置費、土地補償費后,戶籍已遷出本市城區的。
|
第四條
《試行辦法》實施前的被征地農民和村集體,有條件的,可參照本細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