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二十人至五十人確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萬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確定;一萬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少于一百人。 不足一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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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工代表大會由會議選舉的主席團主持。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管理機構、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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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事項由企業工會組織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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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議題通知職工代表。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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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一般事項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決,均須經企業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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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考核、檢查、獎懲以及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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