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治療,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兒童用藥藥品目錄和診療項目,所發生醫療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按規定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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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醫保基金和居民個人按比例支付。參保居民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一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三級醫院500元。年度內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下降20%。 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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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居民年度內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標準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60%,一級醫院55%,二級醫院50%,三級醫院45%。 重度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上)、低保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經濟來源、無法定贍養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80%,其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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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居民患下列疾病門診醫療費用,納入醫保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統籌基金支付55%。年度內多次治療者,每年度只需交一次起付標準。 (一)各種惡性腫瘤放、化療; (二)尿毒癥透析治療; (三)器官組織移植抗排異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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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居民因病確需轉外住院治療者,須經當地最高等級醫院批準,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省會城市為800元;轉往京、津、滬為1500元。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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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居民參保連續繳費滿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統籌基金支付增加2%;連續繳費滿6年以上(含6年)的,統籌基金支付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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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居民發生醫保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通過大額補充醫療保險解決。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為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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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居民一次住院是指病人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緊急搶救與住院不間斷的,視為一次住院。住院5日內確診為傳染病需轉入專科醫院的可視為一次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醫院等級確定。一次住院過程跨年度的按入院治療時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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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居民醫保待遇起始時間:在校學生自參保繳費的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 1日;其他城鎮居民自參保繳費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居民醫保,在2008年10月3 1日前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在2008年10月3 1日之后一年內參保繳費的,設立醫保待遇等待期為3個月,一年后參保繳費的,設立醫保待遇等待期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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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居民中斷繳費的,停止享受醫保待遇,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再次繳費的將按重新參保享受醫保待遇,并設立醫保待遇等待期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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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 (二)探親度假、旅游非突發性疾病; (三)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治療的; (四) 自傷、自殘、自殺的(精神病人除外); (五)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行為所致傷病的; (六)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由其他方承擔醫療費用賠償責任的; (七)因美容、矯形、先天性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八)國家和省、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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