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參保單位發生以下情形時,社保機構登記部門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注銷登記手續。 (一)營業執照注銷或吊銷; (二)被批準解散、撤消、終止; (三)跨統籌范圍轉出;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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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單位需填寫《社會保險注銷登記表》,并根據注銷類型分別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注銷通知或法院裁定單位破產等法律文書; (二)單位主管部門批準解散、撤消、終止的有關文件; (三)社會保險登記證; (四)社保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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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社保機構登記部門核驗上述證件和資料,符合注銷登記條件的,為其辦理工傷保險注銷登記手續,注銷其社會保險登記證,在信息系統內進行標注,并通知征繳、待遇審核、待遇支付等部門,封存其參保信息及有關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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