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建立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按比例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累計超過一定數額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和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醫療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大額醫療費用互助,但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退休人員除外。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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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1%繳納,職工和退休人員個人按每月3元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每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并繳納。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不足支付時,財政給予適當補貼。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繳費比例、繳費金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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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實行全市統籌,單獨列帳,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計息辦法計息。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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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辦法支付: (一)職工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2000元的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50%,個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累計超過1300元的部分,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7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80%,個人支付20%。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的最高數額為2萬元。 (四)職工和退休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不含起付標準以下以及個人負擔部分)的住院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個人支付30%。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 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額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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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成本。 補充醫療保險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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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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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對于享受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上給予照顧。 本市設立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資金,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特困人員因醫療費支出過大造成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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